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三、调整办法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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