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全文搜索
当前位置:
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3 18:53:31

HBGS-2024-14

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市人社规〔2024〕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各银行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惠州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惠州监管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不受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争议影响);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房屋建筑项目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30%,交通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水利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如上述建设项目因项目规模、特点等需调整人工费用占工程进度款比例的,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撤销条件的,通知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相关部门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通知总包单位依法清偿(先行清偿)。总包单位依法清偿(先行清偿)后,可重新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以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拨付人工费用。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并追加拨付到位。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附件2)。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总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前款规定代发工资。

  第十三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等上传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时更新。

  开户银行应当依法将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十四条 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分工协作,依法履行日常监管和执法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总包单位按规定开立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管和执法职责,总包单位未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未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移送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遵守《条例》和《暂行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分包单位实行总包代发制度,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银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重点指导开户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于拨付日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总包单位;

  (二)工资支付日期届满后,总包单位未报送工资发放资料的,于工资支付日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三)总包单位报送的当期工资发放金额超过专用账户余额的,于接报后24小时内将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

  第二十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2.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样本).docx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docx  

  4.工资发放审批表


  【政策解读】《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图解】一图读懂 |《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网站地图
主办: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2-12333 传真:0752-2789397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2010
粤公网安备 44130202000719号  网站标识码4413000058 粤ICP备20050955号-1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 邮编: 516003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邮箱:rsjjjjdk@huizhou.gov.cn,监督电话:0752-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