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网站地图 主办: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2-12333 传真:0752-2789397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2010 粤公网安备 44130202000719号 网站标识码4413000058 粤ICP备20050955号-1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 邮编: 51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