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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若存在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04 18:20:19

  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若存在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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