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惠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编〔2016〕18号)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根据《惠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二点第一项“调整、归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执法职责”要求:将分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队伍、事业单位中的劳动用工、劳动标准、就业、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劳务派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交由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承担。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工作实行“以县级为主”模式,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第二点第二项“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要求:市级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县(区)开展执法工作;承接辖区内来访、来电、来信的登记、解释、转办;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督促上级交办、转办案件的处理;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执法工作;协调和指定跨县(区)域执法;协调市直职能部门配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负责执法人员定期执法资格培训。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处理突发性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具体实施专项执法工作;指导镇(街)网格前台工作;开展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 因此,2021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处罚强制信息产生,特此说明。 附件:惠市编〔2016〕18号--关于印发惠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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