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人社办〔2018〕35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前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全局对监管对象遵守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2017〕46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3082号)等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市直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巡查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情况要对外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市直所有已录入数据库的监管对象都列为随机抽查对象,编入监管对象名录库,通过摇号、随机安排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行政检查或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人员。抽取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坚持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风险隐患等级高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要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发现监管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应当移交监察执法机构或监察执法机构直接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后续跟踪监控工作。 第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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