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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杨文政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27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4日工资人民币50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483.33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252.9元。 因与你单位工作人员联系拒绝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2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仲裁院。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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