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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试行)》《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1 14:51:25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管理)局、教育(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粤人社发〔2023〕7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教师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推动人才向基层流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试行)》《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反馈。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试行)》《惠州市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稿).pdf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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