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燕妮: 本委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受理您与深大慢康(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91号)。您因劳动报酬等事项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本委立案后于2024年9月2日开庭审理,开庭后您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委提交了书面《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本案仲裁申请,并终结本案审理。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因与您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9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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