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秀峰: 本委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受理您与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因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01号)。经审理查明,您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3民终6349号),并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受理通知书》(惠市检控民监受〔2024〕118号)。本委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监督决定与本案具有密不可分性,本案审理需要以该案监督决定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本委书面提出恢复案件审理,恢复审理时间本委另行通知;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 因多次与您联系后,您本人均未到本委领取《中止案件审理决定书》,且通过邮寄方式也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中止案件审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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