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恩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惠州直真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欣与你们单位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53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深圳恩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份至2024年7月份工资42113.91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深圳恩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612.9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惠州直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两项请求的连带责任;合计:56726.81元。 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缺席终局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深圳恩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至7月的应发未发工资数额42113.91元。二、被申请人一深圳恩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612.9元。三、被申请人二惠州直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深圳恩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与你们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5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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