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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公告(被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梦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02-610号)
发布时间:2025-01-08 18:00:48

惠州市惠城区梦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8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周欢等9人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02-610号)。申请人周欢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742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115.64元。申请人陈小琳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请人支付自2023年7月、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期间的工资共计2049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0029.54元。申请人罗叶婷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272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报销款32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1929.68元。申请人殷燕平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7月、2023年8月、2023年9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2024年2月的工资共计33258.6元。申请人丘庭偎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1697元。申请人刘晶晶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3739元。申请人粱雪莹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361元。申请人曾维娟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3487.68元。申请人陈美孟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产假期间)、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问的工资共计23942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缺席裁决。

  一、本委对申请人周欢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7742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556.45元。

  二、本委对申请人陈小琳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049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959.58元。

  三、本委对申请人罗叶婷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25646.77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191.26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委对申请人殷燕平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2023年8月、2023年9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2024年2月的工资共计33258.60元。

  五、本委对申请人丘庭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1697元。

  六、本委对申请人刘晶晶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3739元。

  七、本委对申请人粱雪莹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361元。

  八、本委对申请人曾维娟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3487.68元。

  九、本委对申请人陈美孟的仲裁请求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产假期间)、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3942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02-61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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