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梦臻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宋大敏、许金寿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13-614号)。申请人宋大敏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321275元。申请人许金寿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444071.88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宋大敏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差额321275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许金寿支付2023年6月16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差额444071.88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13-61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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