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鹄(惠州)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刘星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71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工资119054.44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2521.47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每逾期一日,以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清全部款项(暂计至2024年11月28日共17031.1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19054.44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2521.4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71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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