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陶海燕诉被申请人广东钰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0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按照《惠州统计年鉴-2023》确定的2023年惠州市惠城区在岗平均工资8448.8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自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10月16日共计人民币49003.2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按照《惠州统计年鉴-2023》确定的2023年惠州市惠城区在岗平均工资8448.8元的标准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半个月的工资4224.4元。以上合计53227.6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3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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