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橙天嘉禾华贸天地影城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伟诉被申请人一深圳社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大地影院(集团)有限公司和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73号)。申请人张伟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与三被申请人而引发劳动争议,立案后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向本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二大地影院(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惠州橙天嘉禾华贸天地影城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以及撤回本案第三项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一、同意申请人张伟撤回对被申请人二大地影院(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惠州橙天嘉禾华贸天地影城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二、同意申请人张伟撤回本案第三项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程序继续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深圳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及本案第一、二项仲裁请求进行审理。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诉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7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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