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辉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2月12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张观芝(系陈春强母亲)、郑桂珍(系陈春强配偶)、陈胜及陈志伟(系陈春强儿子)诉你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139-142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四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10577元×6个月=63462元(广东省202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577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3942.7元[事故发生时,陈春强的母亲申请人一张观芝70周岁:10577元/月(广东省202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577元)×30%×17个月=53942.7元/月;从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申请人一张观芝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定支付条件消失时(即至申请人一张观芝死亡时)止,暂计至2025年1月1日]。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三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9804.52元[事故发生时,陈春强的儿子申请人三陈胜17周岁:10577元/月×30%×5个月+10577元/月×30%÷21.75×27天=19804.52元]。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四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28900.87元[事故发生时,陈春强的儿子申请人四陈志伟11周岁:10577元/月×30%×72个月+10577元/月×30%÷21.75×3天=228900.87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向四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283元×20=985660元(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13692.89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四名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63462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一张观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3942.7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三陈胜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8721.29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四陈志伟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28780.51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四名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139-1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徐书记员,电话:0752-287271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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