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塔威(惠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李勇与被申请人一东莞安塔威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单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1号)。申请人李勇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08月至2024年11月的工资19861.21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报销款25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N+1)54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承担上述1至3项连带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3月23日做出缺席 裁决:一、被申请人一东莞安塔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勇支付工资19861.21元; 二、被申请人一东莞安塔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勇支付经济补偿26775.42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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