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诚鑫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黄爵金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科诚鑫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81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2024年1月10日解除(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玖级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984元(13776元/月X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52元(13776元/月X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10208元(13776元/月x8个月)。三、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2月22日工留薪期工资82656元(13776元/月x6个月)。四、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12月19日住院118天护理费17700元(150元/天x118天)。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50元/天X118天)。六、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650元。以上各项合计36865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4月9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22日解除。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1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2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04000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22日至2024年2月2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78000元。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12月19日住院护理费人民币17700元。 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 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650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8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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