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丰悦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龚国林诉被申请人惠州市丰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297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每周日(8天)56小时加班费3769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27.65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40210.35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至3月工资5319.63元。以上各项请求合计51326.63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2月24日做出 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月份未付工资3742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数额为3644.69元;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09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29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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