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文梧麟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61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500元【4500*0.5*2】);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合计3610.88元。(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8110.88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5.85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4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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