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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8-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4 11:29:07

李秀芳(身份证号:4401241964****0023):

  本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涉嫌以伪造相关材料违规补缴社会保险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在2015年7月23日通过伪造的工资表等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保补缴,并已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63135.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7项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8-6号),责令你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金63135.2元;处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63135.2元)二倍的罚款126270.4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金63135.2元退回至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户行:工行惠州市富力国际中心支行,账号:2008020609026402334),罚款126270.4元缴纳至惠州市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开户行:国家金库惠州市中心支库,账号:19100000000327800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居住在外市,法律文书不便直接送达于你。2025年12月18日至21日,本局采取邮寄方式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8-6号),邮递员反馈因收件人拒收,送达不成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决定书(详见附件)。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8-6号)。逾期不领取亦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杨监察员、李监察员,联系电话:0752-2789343。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8-6号).pdf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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