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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3-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18:13:19

彭志盛(身份证号:4425011955****0012):

  本局正在依法调查你涉嫌骗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案。2025年12月26日至31日,本局先后采取现场送达、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3-6号),均未成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两份告知书(详见附件)。

  本局向你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3-6号),责令你退还已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金89321.12元,但你逾期未改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违规领取的89321.12元养老保险待遇金退回指定账户(户名: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账号:2008 0206 0902 6402 334;开户银行:工行惠州富力国际中心支行)。2.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已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89321.12元的二倍,共计178642.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督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3-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3-6号)。逾期不领取亦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二楼执法监督科。

  联系人:杨监察员、李监察员,联系电话:0752-2789343。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人社监字〔2025〕13-6号)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惠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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