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汇兴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泽禹、康玉兴: 本委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郑楚艺等12人诉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9-20号)。12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郑楚艺等12人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工资合计564357元,其中郑楚艺44500元,郑伟涛42797元,许雪椰42500元,郑楚加43350元,郑楚跌43200元,肖操42700元,郑楚潮43500元,周学龙42915元,郑志焊42250元,邓兰花58680元,邓港龙58770元,方劲戈59195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郑伟涛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42797元; 二、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许雪椰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42500元; 三、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郑楚加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43350元; 四、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郑楚跌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43200元; 五、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肖操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42700元; 六、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郑楚潮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43500元; 七、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周学龙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42915元; 八、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郑志焊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42250元; 九、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邓兰花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58680元; 十、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邓港龙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58770元; 十一、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方劲戈清偿2022年6月至10月工资59195元; 十二、第三人康玉兴对被申请人中建铸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1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驳回申请人郑楚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们(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9-20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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