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申义诉被申请人一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惠州市威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深圳市新力天下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69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离职补偿协议补偿金227240元;2、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于2026年1月5日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二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申义支付离职经济补偿227240元; 二、驳回申请人申义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5〕66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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