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投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2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曾启鸿诉被申请人一惠州众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惠州市城投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123号),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向本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本案仲裁申请,并终结本案审理。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1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副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沈书记员,电话:0752-2789332。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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