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欧艺鑫幕墙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毛肇俊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1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下列工伤待遇合计236556.53元,包括:1、医疗费4510.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150元;3、交通费共180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共42000元;5、住院期间及出院全休期间护理费共26196.00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600元;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800元;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200元;9、鉴定费300元。因笔误住院天数实际为44天,所以第二项仲裁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2200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全休期间护理费是26373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合计4383.09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支付住院伙食费2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000元及出院全休期间护理费15750元,以上合计23750元;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 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200元; 五、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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