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本委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范尚源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48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5年12 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12月8日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84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12 月8日止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91149.3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止的高温补贴,共计6750元;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申请人2025年10月至12月8日的工资18817.2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4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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