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艺安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惠州惠豪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1月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王高等6人诉你们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67-72号)。六名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6名申请人拖欠2023年5月工资共计19900元(王高1400元、黄泽霖5950元、王鹏1400元、黄诚5950元、王春秋1750元、王玉3450元);2、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6名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9737.5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泽霖、黄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1900元;4、请求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上述1-3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东莞市新艺安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六名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份劳务费共计19900元,其中:王高1400元、黄泽霖5950元、王鹏1400元、黄诚5950元、王春秋1750元、王玉3450元。 二、被申请人二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六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们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67-7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骆书记员,电话:0752-2789378。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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