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秀峰: 本委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受理您与被申请人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因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01号)。本案定于2025年12月31日14时30分在本委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已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2025年12月31日14时30分,本委在七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您未到庭且未说明拒不到庭理由,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决定: 视为申请人严秀峰撤回仲裁申请。 本委通过“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向您发送短信,通知您到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您本人未到本委办公室领取《仲裁决定书》,且分别向您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以及身份证上的法定地址邮寄《仲裁决定书》均被拒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601-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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