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秀峰: 本委于2024年7月8日依法受理您与被申请人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因劳动报酬、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37号)。您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9日绩效工资部分1010元、2021年4月1日至30日绩效工资差额545.4元,合计1555.4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8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8655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严秀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通过“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向您发送短信,通知您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您本人未到本委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分别向您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以及身份证上的法定地址邮寄《仲裁裁决书》均被拒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4〕53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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