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秀峰: 本委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受理您与被申请人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2〕368号)。您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委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1日至3日法定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共1917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5日至5月19日拖欠工资4108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2月23日至5月31日白天班延时1小时加班工资共22小时合计113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严秀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委通过“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向您发送短信,通知您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您本人未到本委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分别向您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以及身份证上的法定地址邮寄《仲裁裁决书》均被拒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您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2〕36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0752-2789349。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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