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新尊越杰文化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6月16日依法受理申请人陈凯源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新尊越杰文化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代通知金争议一案(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277号)。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1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5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4500元。以上各项请求合计20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份工资11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6〕27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张书记员,电话:0752-2872717。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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